在菲律賓,公務員若被認定須為重大違紀負責,不能僅因這是其首次行政違規,就減輕免職處分。2025年公務員違紀規則將重大違紀列為可處以免職的違規行為。
公務員違紀規則中的免職處分
《2025年公務員行政案件規則》第63條將重大違紀列為可處以免職的重大違規行為。
第68條規定,除法律允許外,免職是一項不可分割的處罰,既不得減輕,也不得加重。因此,首次行政違規本身不會減輕重大違紀的處罰。
最高法院處理初犯主張
在2026年6月9日裁決的 Hernandez v. Delgado 案中,資深副大法官 Marvic M.V.F. Leonen 表示,不能以該官員是初犯,或其有長期良好服務紀錄為由,減輕重大違紀的處罰。
該裁決引用了較早的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v. Regalado 案,該案區分了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與其發生頻率。法院的論述也提及2017年公務員規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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